关于开展2024年海洋产业倍增计划奖补资金申报的通知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admin|阅读量:225各区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相关功能区:
为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推进我市海洋产业快速发展,根据《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15条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字〔2022〕5号)和《关于贯彻落实青岛市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15条政策的实施细则》(青海规〔2022〕5号),现就2024年海洋产业倍增计划奖补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关于贯彻落实青岛市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15条政策的实施细则》中第十八条:对我市年海洋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涉海企业(现代渔业、海洋先进制造业、海洋生产性服务业)3年内实现海洋营收倍增的,给予企业经营者奖励。奖励额度为企业实现倍增期间,海洋营业收入产生的年实际地方贡献最高增长额度的20%。
二、申报条件、材料及奖补标准
(一)申报条件
1.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纳入我市现代渔业、海洋先进制造业、海洋生产性服务业统计范围的企业;
3.企业2021年度的海洋营业收入已达到1亿元以上;
4.企业2023年度海洋营业收入较2021年度实现至少翻倍。
(二)奖励(补助)标准
奖励对象为企业经营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经营团队),奖励额度为企业实现倍增期间,海洋营业收入产生的年实际地方贡献最高增长额度的20%。
计算示例:假定2021年海洋营业收入产生的年实际地方贡献为A,2022年海洋营业收入产生的年实际地方贡献为B,2023年海洋营业收入产生的年实际地方贡献为C,取“B-A”与“C-B”中更大者的20%为奖补资金。
(三)申报材料
1.海洋产业倍增计划项目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报企业简介;
4.经税务部门盖章确认的上一年度税收完税证明;
5.企业实现倍增期间,每年度海洋营业收入数额,倍增海洋营业收入数额(包括海洋营业收入汇总明细表、业务合同和结算发票等复印件);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含海洋营业收入情况,需证明每年度海洋营业收入数额、每年度海洋营业收入产生实际地方贡献数额);
7.企业实现倍增期间,每年度在青岛市域范围实际缴纳净入库的海洋营业收入形成的财政贡献情况的说明材料;
8.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9.无失信行为相关证明材料;
10.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报材料相关要求
(一)申报材料请申报单位添加封面(申报项目名称、申报单位、日期等)和目录后,申请材料按顺序胶印成册并加盖公章(A4纸、一式八份),并提供电子版(盖章文件需提供扫描件)。
(二)未注明复印件的“申报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注明复印件的需审核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三)同一企业或机构申报多个项目,每个项目的申报材料单独成册。
四、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向所在区(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或相关功能区提出申请,并提报申请材料。
(二)各区(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各相关功能区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组织审核),确定拟奖补金额,出具审核报告(含审核意见表,见附件6),于7月30日前将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报送市海洋发展局复核。纸质件请报送至青岛市海洋发展局海洋工业处(市南区山东路17号海信创业中心1403房间),电子版通过金宏网发至“青岛市海洋发展局海洋工业处”或发送至电子邮箱(hycycj@qd.shandong.cn)。
(三)市海洋发展局对区(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或相关功能区提报的项目申报材料等进行复核,并将结果在市海洋发展局网站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市海洋发展局、市财政局统筹安排,并通过区(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兑付财政奖补资金。
(五)政策申报材料、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应同步上传“青岛政策通”平台。
(六)各区(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相关功能区将已兑付奖补的项目汇总表报市海洋发展局备案。
五、有关要求
(一)各区(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相关功能区要高度重视,组织好项目申报,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初审审核和材料报送工作,确保项目真实可靠,过程公平公正。
(二)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市、区两级海洋经济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专家做好核查、评估等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原始资料。
(三)在项目申报过程中,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规追究责任。
(四)未尽事宜,以《关于贯彻落实青岛市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15条政策的实施细则》(青海规〔2022〕5号)为准。
附件:1.申报材料封面
2.申请表
3.企业简介参考提纲
4.区市审核意见汇总表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