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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青岛市海洋工程技术协同创新中心运行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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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功能区)海洋发展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青岛市海洋工程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更好发挥协同创新中心在产业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按照《青岛市海洋工程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规定,市海洋发展局拟于近期开展青岛市海洋工程技术协同创新中心运行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2021年、2023年认定的两批青岛市海洋工程技术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协同创新中心)。

二、评价方式

协同创新中心运行评价包括自评价、专家评议两个阶段。自评价由各区市组织协同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完成。专家评议由市海洋发展局组织专家组完成。专家组由熟悉协同创新中心的技术、管理、财务等专家组成。

(一)自评价。协同创新中心牵头单位按照《青岛市海洋工程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在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协同创新成效、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情况等方面进行自评价,形成自评价报告(附件1),同时填写《青岛市海洋工程技术协同创新中心自评价表》(附件2),经区市海洋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市海洋发展局。

(二)专家评议。采取会议形式,专家组审阅自评价材料,听取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情况汇报,对组织管理、研发投入、科研技术成果、科技成果转化、创新能力建设、合作交流、科技咨询服务等方面进行评议。

(三)运行评价结果。运行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评价结果不合格的,责以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消资格。

三、时间和地点

自评价时间:10月13日-11月5日。

专家评议时间:11月10日-11月11日,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四、材料准备

1.青岛市海洋工程技术协同创新中心自评价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情况、主要成效、经验做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意见建议、下一步规划等,简明扼要,字数3000字以内。

2.青岛市海洋工程技术协同创新中心自评价表(附相关证明材料)。

3.会议汇报PPT电子版。汇报时间10分钟以内。

以区、市(功能区)为单位于11月6日前将运行评价材料纸质版一式5份及会议汇报PDF电子版报送至市海洋发展局海洋科技和人才处(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7号海信创业中心1505房间)。

请各区、市(功能区)海洋发展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各协同创新中心总结中心建设以来取得的成效、经验做法、问题和建议,切实做好此次运行评价工作。


附件:1.青岛市海洋工程技术协同创新中心自评价报告(模板).doc

        2.青岛市海洋工程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建设自评价表.doc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202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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