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算力券”奖补政策实施细则(修订)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admin|阅读量:12青岛市“算力券”奖补政策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降低算力使用门槛,更好支持企业使用算力,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发〔2024〕1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算力券”奖补政策是指对企业购买算力服务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补贴,促进人工智能与数字产业发展的政策。
第三条 “算力券”奖补资金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注重实效的原则,所需资金从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四条 每年发放一定额度的“算力券”支持企业购买算力服务, 降低算力使用门槛,按照实际支付算力费用不超过20%的比例,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补贴。
第五条 享受奖补政策的企业,应满足以下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是在市内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
(二)算力使用方企业租用纳入青岛市算力调度服务平台的算力资源,与算力资源提供方签署服务合同并完成费用实际支付。
(三)算力使用方企业与算力资源提供企业为非关联方。
(四)算力使用方企业申报年度内实际支付算力费用在1万元(含)以上。
(五)企业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六)根据《关于深入落实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机制的实施意见》(鲁财资环〔2025〕18号),企业应符合“绿色门槛”制度要求,不存在不予支持范围内的情形。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项目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开发布政策申报通知,申报主体自愿向所在地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青岛政策通”平台提交所需申报材料:
(一)企业“算力券”奖补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完成算力服务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算力资源提供方运营平台订单记录、设备运行状态记录及相关系统日志等)。
(三)购买算力服务的资金支付明细表,附采购合同、银行付款证明、发票等。
(四) 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七条 项目审核。
(一)区(市)初审。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年度申报指南,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失信惩戒、是否违反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情况等进行初审,并通过“青岛政策通”平台推荐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市级审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企业申报材料、失信惩戒、是否违反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情况等进行复审,根据需要聘请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
第八条 社会公示。对通过审核的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计算奖补金额,并将拟给予奖补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九条 资金拨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审核、公示情况和财政资金规模,提出奖补资金安排意见。资金安排意见按程序研究通过后,函告市财政局申请资金,市财政局按程序将资金下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资金拨付给企业。
第四章 责任分工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发布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和材料审核,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和支出计划、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相关工作,审核拨付资金。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政策申报材料的受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完成推荐上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组织开展财政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申报企业按要求进行项目申报,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配合做好项目审核工作,如实提供申报材料;配合开展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申报主体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主体,一律取消奖补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在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为《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发〔2024〕11号)的配套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6年1月1日以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照本细则执行,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原《青岛市加快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青工信字〔2025〕15号)中关于“算力券”奖补政策的规定不再执行。如遇中央、省、市政策调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