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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青岛自贸片区 青岛中德生态园加快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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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自贸片区各部委,区直单位,驻区各单位,区直属企业

青岛中德生态园各部委:

现将修订后的《青岛自贸片区、青岛中德生态园加快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原《青岛自贸片区 青岛中德生态园 加快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自贸中德管发〔2025〕21号)失效,不再执行。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    青岛中德生态园(青岛

(青岛前湾综合保税区)管委        国际经济合作区)管委

2025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自贸片区 青岛中德生态园

加快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推动青岛自贸片区、青岛中德生态园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集群化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提质培优,推动制造业高端化发展

(一)培育优质中小企业。设立区级“科创新锐”称号,对新认定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青岛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再次通过复核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山东省瞪羚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再次通过复核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加快培育“小巨人”“独角兽”企业,积极为企业争取上级政策和资金支持。

(二)鼓励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企业运用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实施改造升级,促进技术装备和产品更新换代。对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年度设备投资额12%的比例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当年获得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塑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支持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聚焦产品细分领域和产业关键环节持续提升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建设工业设计平台,对新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加快技术迭代和产品升级,对新认定的省级首台(套)技术装备和关键核心零部件生产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促进企业规模提升。鼓励制造业企业增产增效,对依法诚信经营、产值实现正增长的企业,按照产值增量分档给予最高2‰奖励,单个企业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数智赋能,推动制造业智能化发展

(五)打造智能制造示范标杆。鼓励企业开展智能工厂建设,推动数智技术与先进制造全过程深度融合,全面提升企业智能化水平。对新认定的全球“灯塔工厂”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领航级、卓越级智能工厂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5G工厂、数字领航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数字经济提档升级。围绕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新兴信息技术等领域,对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5000万元、2000万元、500万元的企业,按照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七)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支持制造业中小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对企业实施的数字化转型项目,按年度软件投资额50%的比例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当年获得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鼓励建设服务中小企业的数字化共享工厂,对生产、研发、检测、实验等设备,按照年度投资额12%的比例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当年获得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600万元。

三、低碳引领,推动制造业绿色化发展

(八)提升工业“含绿量”。鼓励企业参照绿色工厂评价通则或行业评价标准开展自评价,积极融入各级绿色制造体系,对新认定的省级绿色工厂及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探索开展区级“零碳工厂”评价工作,支持企业实施绿色化改造,推动生产方式绿色低碳转型。

(九)提高工业能效水平。鼓励企业主动实施能效对标,持续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对新入选的国家级、省级重点行业能效及水效“领跑者”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强主补链,推动制造业集群化发展

(十)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鼓励先进制造业企业加强产业链上下游协作,按照采购额同比增量分档给予最高2%奖励,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围绕自身技术和市场需求引进和培育企业,每新增一户配套商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一)推动产业链融通发展。推动制造业中小企业致力“专精特新”,突破细分技术领域核心技术,积极为产业链上下游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关键产品,每新增一户采购商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十二)鼓励关键核心项目引培。新引进智能家电、智能装备、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绿色能源等重点产业链核心零部件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含)-2亿元的,按投资额的6%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元(含)以上的,按投资额的7%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3000万元。

五、附则

1.本政策适用于对区域经济做出贡献,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从业人员且依法缴纳社保,无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主体。

2.本政策由经济发展二部负责解释。

3.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4.政策执行期间,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已享受本区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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