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青岛市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和推荐认定工作的通知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admin|阅读量:37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青岛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我委将组织开展2025年青岛市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和推荐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运行评价工作
(一)评价范围。
2024年之前(含2024年)认定的青岛市企业技术中心(名单见附件1)。已被认定为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不参与此次评价。
(二)有关要求。
1. 为提高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效率,根据《青岛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要求,结合2022年青岛市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结果、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结果以及2022年、2023年、2024年新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结果,综合考量参与此次评价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实际情况,请各企业技术中心按照下述分类准备提报评价材料:
(1)对于2022年运行评价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以及2024年新认定的青岛市企业技术中心,不再要求提供评价报告和证明材料,仅需要提供评价数据表及附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607-1表或107-1表)、《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607-2表107-2表)、2024年度审计报告和真实性承诺。
(2)对于2022年、2023年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在上述第1条第(1)款要求基础上,需要进一步提供近三年(2022年-2024年)获得的知识产权、新产品销售收入及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和行业、地方标准数等证明材料。
(3)对于2022年运行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以及2024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未通过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需要参照提纲编制运行评价材料,包括运行报告、评价数据表及附表、相关证明材料和真实性承诺等。
2. 如现有企业技术中心需调整变更的(现有企业技术中心名称以附件1为准),请组织企业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其中,企业更名或变更住所的需提交工商变更登记查询表。企业出现破产、被依法终止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企业主动提出不参与此次评价的,应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说明文件。
3. 请各区市及功能区对辖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后,于2025年11月11日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汇总上报我委,报送材料需要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文件以及企业评价报告纸质版各1份。材料接收地点另行通知。
4. 我委将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将作为择优推荐申报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重要依据。有符合《青岛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第十四条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二、推荐认定工作
(一)申请企业需符合《青岛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第五条所要求的基本条件。
(二)各区市、功能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为推荐单位,组织开展辖区内企业推荐申报工作,并做好政策解释。鼓励支持未来产业、新兴产业等领域企业申报。
(三)按照《青岛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各推荐单位对申报单位申请材料的内容和真实性进行现场初审,择优推荐。每个推荐单位推荐青岛市企业技术中心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家,符合下列2类条件之一的区市和功能区,可增加1个推荐名额(上限为2个):
1.国家、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所在区市和功能区(同一区市有多个国家或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只能增加1个推荐名额);
2.根据2022年青岛市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情况(附件3),总体评价为第一档的区市和功能区。
(四)各推荐单位在初审时应注意,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中必须包括《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607-1表或107-1表)和《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607-2表107-2表)。请指导企业高度重视607(或107)表填报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全面、准确,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中有关数据应与607(或107)表一致。
五、请将青岛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含申请报告、评价数据表、真实性承诺)及推荐单位的推荐文件(含拟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汇总表)于2025年11月11日报送我委(收件方式另行通知)。我委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认定。
附件:
1.纳入2025年评价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doc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0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