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李沧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的通知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admin|阅读量:70各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管理,现根据《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青科规〔2023〕1号)和《李沧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李沧科发〔2023〕4号)等文件开展2023、2024年度李沧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经我区认定的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评价期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评价流程
(二)专家评价。通过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评审或聘请专家进行评价,形成年度绩效评价意见;
(三)结果公示。确认绩效评价意见并公示结果,评价结果以区科技局文件为准。
四、注意事项
(一)孵化器绩效评价评分60分(含)以上为合格。评价结果按照评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排序前10%(含)优秀的为A等级、前10%至30%(含)良好的为B等级,其余合格为C等级;考核不合格的为D等级。
(二)绩效评价结果中孵化器两年绩效评价为D等级或逾期未提交材料的,将被取消区级孵化器资格。
(三)区级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或出现其他影响孵化器正常运营情况的,需在三个月内向区科技局报告。经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李沧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李沧科发〔2023〕4号)要求的,按照要求予以变更;不符合该办法要求的,取消区级孵化器资格。
附件:附件1:2023年度李沧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自查表.xlsx
附件2:2024年度李沧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自查表.xlsx
李沧区科学技术局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