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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李沧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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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管理,现根据《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青科规〔2023〕1号)和《李沧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李沧科发〔2023〕4号)等文件开展2023、2024年度李沧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经我区认定的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评价期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评价流程

    (一)自我评价。各运营单位对照各自功能定位、认定条件等开展自查,填写《2023年度李沧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自查表》(附件1)、《2024年度李沧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自查表》(附件2)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编制《自我评价报告》(附件3)并签署《承诺书》(附件4),请各运营单位于2025年3月13日前,将以上材料电子版、扫描版(加盖公章)发送至lcqkjj@qd.shandong.cn。

(二)专家评价。通过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评审或聘请专家进行评价,形成年度绩效评价意见;

(三)结果公示。确认绩效评价意见并公示结果,评价结果以区科技局文件为准。

四、注意事项

(一)孵化器绩效评价评分60分(含)以上为合格。评价结果按照评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排序前10%(含)优秀的为A等级、前10%至30%(含)良好的为B等级,其余合格为C等级;考核不合格的为D等级。

(二)绩效评价结果中孵化器两年绩效评价为D等级或逾期未提交材料的,将被取消区级孵化器资格。

(三)区级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或出现其他影响孵化器正常运营情况的,需在三个月内向区科技局报告。经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李沧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李沧科发〔2023〕4号)要求的,按照要求予以变更;不符合该办法要求的,取消区级孵化器资格。



附件:附件1:2023年度李沧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自查表.xlsx


             附件2:2024年度李沧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自查表.xlsx


              附件3:自我评价报告.docx


              附件4:承诺书.docx



李沧区科学技术局

2025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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